关于附期限合同的法律效应,因其所附期限本身的性质差异而呈现出多样化特征。
譬如说,若该合同属于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类型,那么在期限到期的那刻,该合同即刻生效。
相反,倘若它是一份附有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则自期限届满之时起,该合同便自动失去其法定效应。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附期限合同进行了明确规范,不论是哪种民事法律行为,都有权利附加期限,但前提是所附期限不能违背该种行为的本质属性。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