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政策规范,对于所有参加了合作医疗的住院患者来说,其在每次治疗过程中产生的或全年累积的应报销医疗费用一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门槛,将会得到相应的阶段式补偿,具体而言,对5001至10000元之间的部分实行65%的补偿,而针对10001至18000元之间的部分则实施70%的补偿。
另需注意的是,在乡镇级别的合作医疗体系下,住院以及肿瘤门诊放疗与化疗、尿毒症门诊血液透析等项目的补偿额度上限设定为1万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