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所实施的留置权,即拘禁与传唤涉嫌违法及犯罪的被告人和被告人,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重要的强制手段之一。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其形式包含了拘禁、保释等候审判(简称保释)、监视居住等多种方式。
然而,对于被拘禁的被告人和被告人,拘禁的期限不能超过十二个小时;
若案件情况特别严重或复杂,则拘禁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