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们一起来详细解析无权代理及表见代理这两种情况。
首先,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限,超越了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限已经过期的情况下,仍然使用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如果这种行为未得到被代理人的认可,那么它对于被代理人来说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需要由行为人来承担相关责任。
然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尽管行为人可能并没有代理权,或者其代理权已经过期,但由于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因此,这种代理行为依然会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