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没有拆迁协议存在时,您依然拥有合法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书面协议。
因此,如果未能签订这份重要文件,您有权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向相关部门提出裁决请求,以获取协议文本。
若房屋征收部门仍然拒绝提供协议,那么您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
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