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若决定选择分居,从法律角度讲,无论该过程持续多久,均可以采用法定方式实现离婚之目的。
关于这方面,如欲依法办理离婚手续,当事人需满足以下几个重要前提条件:
首先,必须是已经完成了婚姻登记程序;
其次,必须由其中一方自愿提议正式登记离婚;
最后,在完成上述步骤后,还需经历为期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
然而,如果选择通过诉讼途径来解除婚姻关系,则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更为严格的条件:
首先,婚姻关系必须是合法且有效的;
其次,必须是由其中一方自愿提出离婚请求;
再次,在经过法院的调解之后,仍然无法达成共识;
最后,法院需要确认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