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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留置权与自力救济是如何规定的

特殊留置权与自力救济是如何规定的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5-24 18:10:15 已帮助203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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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留置权与自力救济是如何规定的
自力救济,又称自诉救济,乃指当民事权利主体所拥有及行使的民事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或者受阻挠时,运用自身的力量进行自我保护的一种民事行为。
换言之,自力救济乃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对于其所享有以及行使的民事权利在遭受非法损害或者阻碍时,运用自身的力量进行自我保护的一种民事行为。
这是民事权利救济过程中不可或缺且至关重要的一环,主要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自助行为等方式,与公力救济形成鲜明对比。
值得注意的是,特殊留置权的行使恰恰体现了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具体实践,实则为一种典型的民事自助行为。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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