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定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罪犯,若其在服刑期间真正改过自新或拥有良好的表现,依据监狱严格的考核结果,是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的。
具体来说,如罪犯有以下重大立功行为中的任何一种情况,便可考虑给予相应的减刑:
(1)成功阻止了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
(2)向监狱内外举报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调查核实后确认属实;
(3)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果,例如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为人,展现出高尚的道德品质;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有突出表现;
(6)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
《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