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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关系可不可以用票据付款

债权债务关系可不可以用票据付款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5-24 17:50:17 已帮助185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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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关系可不可以用票据付款
在探讨债款及债权关系是否能够通过票据结算这一问题时,我们需要区分看待广义以及狭义两个层面的理解。
广义上的票据概念较为宽泛,涵盖了各类有价证券和凭证,例如股票、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等;
而狭义上的票据,也就是我国《票据法》中所明确规定的“票据”,主要包括汇票、银行本票以及支票三种类型。
若采用狭义上的票据进行支付操作,且兑付日期与应付款时间相吻合,甚至早于应付款日期的话,那么便可使用狭义上的票据进行相应的款项结算。
《票据法》第十九条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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