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债款及债权关系是否能够通过票据结算这一问题时,我们需要区分看待广义以及狭义两个层面的理解。
广义上的票据概念较为宽泛,涵盖了各类有价证券和凭证,例如股票、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等;
而狭义上的票据,也就是我国《票据法》中所明确规定的“票据”,主要包括汇票、银行本票以及支票三种类型。
若采用狭义上的票据进行支付操作,且兑付日期与应付款时间相吻合,甚至早于应付款日期的话,那么便可使用狭义上的票据进行相应的款项结算。
《票据法》第十九条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