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承诺期限所可能导致的结果如下:
首先,承诺应在要约明确规定的期间内送达至要约方手中;
其次,若承诺因故未能按通常情况准时送达至要约方,在这种情况下,它将被视为新的要约内容,除非要约方能够及时地对该项承诺表示认同;
最后,若以通常情况来衡量,该承诺完全有能力按时送达至要约方的话,那么即便要约方没有能够及时地予以拒绝,该承诺依然被视为有效。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