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断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时,需要参考以下标准:
首先,交通事故当事人如果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却选择驾驶车辆或丢下车辆逃离事故现场,这种行为就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
其次,当事人如认为自己对于该起事故并无任何责任,便驾车迅速离开事故现场,这也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范畴;
再者,若当事人存在酒后驾车或者无证驾驶等可疑行为,在报警之后,没有按照规定留在现场等待处理,而是选择弃车离开事故现场,随后又返回的情况,同样被视为交通肇事逃逸;
此外,交通事故当事人虽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但是在没有报告事故情况的前提下,擅自离开医院,并且没有留下真实姓名、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的,也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最后,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接受调查过程中,故意逃避调查,或者在离开现场后,并不承认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但是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他们应当知晓发生了交通事故的,那么这种情况也可以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另外,如果经过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支付的赔偿费用明显不足,而交通事故当事人没有留下真实的个人信息,同时有证据显示他们是被迫离开现场的,那么这种情况也可以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