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判定合同是否存在善意串通现象,我给出如下几点参考建议:
首先,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密切配合和勾结的情况进行分析,若其在实施某项涉及到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的民事行为时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我们便可以将其定性为恶意串通:
其次,每一位当事人都必须具备损害他人利益的主观恶意,也就是说他们不仅要明确知晓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造成伤害,而且还要故意为之,并且在实施这一行为的过程中,其主要目的便是为了实现自身的私利。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