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动物侵权引发的民事责任是这样进行分配和承担的:
当饲养的动物给他人带来伤害时,饲养该动物的人士或者管理方需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侵权责任;
然而,若被侵权者对自己所遭受的损害存在蓄意或者严重过失的情况,那么饲养者或管理者则可以免于承担部分甚至全部的法律责任,或者依据实际情况减轻其应有负担。
然而,如果受害者确实是因第三方行为而受到损害,那么他/她便可以向动物的饲养者、管理者或者第三方提出赔偿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饲养者或管理者在支付了赔偿金后,仍保留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