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婚姻存续期间产生之债务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对于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在事后得到配偶的明确认可等代表双方共同意愿的债务,应被视为共同债务;
其次,若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承担的债务,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否则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该笔债务实际上仅用于个人生活所需,则一般将其归类为个人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