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留置权具备着严格的法定义务性质,通过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来直接产生效力;
(2)留置权作为一项担保物权,其本质特征是物权性的表现形式;
(3)留置权还具有不可分割的特性,在债务得到全面偿还之前,留置权人拥有对所有标的物进行留置的权利;
(4)留置权还具有强烈的从属性,这意味着留置权的产生必须以与之相关联的债权存在为必要条件。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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