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判处死刑后,若能情节严重地进行立功行为,便有可能获得减刑或赦免,甚至有可能阻止死刑的实施。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章制度,犯人如能主动揭发其同伙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或者为司法机构提供至关重要的线索、情报,进而促使其他案件得以成功侦破等立功表现者,将可获得从宽处理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而对于那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人,则有可能得到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待遇。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