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定义自首的时效性,逃逸过程中任何时候都有可能选择自首。
换句话说,无论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短暂时间内逃离现场还是长时间躲避红灯侥幸逃脱,只要肇事者在法律规定的追诉期内能够主动向警方交代犯罪事实,并且所提供信息真实无误,都应当被认定为自首。
对于这类交通肇事逃逸案中自首的情况,法院将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法定刑罚的基础上,对其自首行为予以适当减轻处罚,但是对于那些罪行极其恶劣、主观恶性极强、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利用自首行为来逃避法律制裁的肇事者,则不在此列。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逃逸之后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仍然可以构成自首情节,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自首制度应该适用于所有符合自首成立条件的刑法分则各罪;
其次,“交通肇事后逃逸”与“投案自首”是由两种不同的主观故意所支配的两个独立行为,应当分别进行法律评价;
最后,对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交通肇事逃逸者适用自首,不仅有助于激励肇事者主动投案,悔过自新,而且也有利于在最短的时间内查明事实真相,分清责任归属,及时赔偿受害方损失,从而使得案件得以迅速侦破、审判,节省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完全符合刑法的立法初衷。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