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言语胁迫行为,当事人是可以选择报警处理的。
在遭受侵犯其人身安全或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或者有犯罪嫌疑的人员面前,受害者享有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进行举报或者申诉的权力。
如果言语恐吓等威胁行为得到证实,公安机关有权对实施威胁者施以五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可处以五日至十日的拘留,同时还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