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乃是指赔偿义务人必须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对于人身损害结果发生在受害者从遭受伤害至痊愈全面康复这段时期(即误工时间),由于不能正常执行工作任务以至于造成实际收入降低的部分。
因此,在确定误工费的赔偿金额时,原告虽已出示充分证据显示其收入主要源自于城市地区,然而仅凭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若无法获得其它补充证据对其具体职业以及实际收入水平进行有力佐证的话,那么就无法充分证明其实际产生的误工损失,故此,应由原告承担因举证不力而导致的不利后果,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应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