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期限为15日之后再度遭受刑事拘留者,并不被视为累犯。
对于那些曾因犯有应处以有期徒刑以上惩处之罪行而被判刑的罪犯,其刑期一经执行完毕或获得赦免,若在五年内再次实施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处之罪行,则被视为累犯,需受到加重惩罚;
然而,对于过失犯罪及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所犯下的罪行,则予以特殊照顾不予追究其累犯责任。
《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