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在行驶过程中对公共交通工具驾驶者施以暴力或者强行控制驾驶操作设备,从而影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甚至对公众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情况,我们将依法予以严惩。
此类行为可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还可能面临罚款等额外惩罚。
如果驾驶人员在行驶期间擅自离岗,与他人发生冲突并打斗,甚至危害到公共安全的话,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也将依法进行追究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这些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法律法规,我们将会依据处罚较重的那一项进行定罪和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级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3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