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侵权所引发的财产纷争,经双方当事人合意订立仲裁协议后,是可以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
而在平等主体间,如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间发生的各种类型的合同纠纷以及涉及到财产权益的相关纠纷,均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选择适用仲裁程序进行解决。
然而,对于诸如婚姻、收养、监护、扶养及继承等具有人身属性的各类纠纷,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行政机关负责处理的行政争议事项,则不属于仲裁的受理范围,不得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法》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