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某位被告人被判决处以一年之有期徒刑,欲申请假释,则应由负责执行相关法律程序之执法机关向具有中级以上司法权限的人民法院递交提请假释之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接到此等申请后,应依法成立合议庭进行全面审查,对于确实存在悔过自新或立功表现的被告人,应裁定予以假释。
在对犯罪分子作出假释决定之际,必须充分考虑到其假释之后对其所居住社区可能产生的影响。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