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乃为针对原定刑期进行适度减缓的一种判决后法律实施活动。
减刑之适用仅限于被判定为具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等四项罪责之犯罪分子。
凡是被判定承担上述四类刑罚之一的罪犯,不论其犯罪行为系出于故意抑或过失,是重罪抑或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抑或是其他类型的刑事犯罪,只要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皆可获得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