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卡欺诈行为,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持有者在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得的信用卡、已被宣布作废的信用卡或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时,如果其所涉及的金额达到五千元人民币及以上时,便可以视为信用卡欺诈;
其次,如果持卡人存在恶意透支行为,且所涉金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注意,这里不包含任何形式的利息、滞纳金以及手续费等额外费用),那么也将被视为信用卡欺诈。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了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进行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判断是否存在以下六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如果存在,则可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①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②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最终无法偿还;
③透支后逃逸、更改联系方式,躲避银行的催收;
④抽逃、转移资金,隐藏财产,逃避还款责任;
⑤利用透支的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⑥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绝归还的行为。
对于“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上述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绝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