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离婚办理之外,通常情况下在提起离婚申请之后会有一个月的冷静期限。
根据规定,婚姻登记机构自接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满三十日方可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在此期间,如有任意一方当事人表示反对离婚的意愿,便可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在上述期限内,双方未能前往婚姻登记部门亲自提交并申请颁发离婚证的,将被视作自动放弃该项权利,即撤销了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