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缓刑,是对某些特定情形下所判处之刑罚,设定一段时间的暂停执行。
在此期间,若罪犯能够遵守相关规定且未有新的违法行为,或者判决宣告之前所涉及的其他犯罪情节并未再被发现,则原判决的刑罚将在缓刑考验期限结束之后,自动终止执行,同时亦会公开进行宣告证实。
2、凡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即便其所应处以的附加刑部分已经确定,但仍然需要执行该附加刑部分。
《刑法》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