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实施司法强制拆迁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项必要前提条件:
第一,被征收人须在补偿决策中所规定的期限之内未能进行搬迁。
第二,被征收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亦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此值得注意的是,针对行政复议的法定时限通常为自申请之日起的60日内;
而对于行政诉讼而言,其法定期限一般在六个月左右。
倘若只是满足其中任一要素,那么行政机构便无法申请司法强制拆迁。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许多拆迁方由于工程进度等原因,并不能完全符合司法强制拆迁所需的依据与条件,却仍然强行拆除被拆迁房屋,这种行为显然属于违法行为。
作为被拆迁人,他们有权对此类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房屋征收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当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所约定的或者补偿决定所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以及道路通行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进行搬迁。
此外,还明确禁止建设单位直接参与到搬迁活动之中。
若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所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进行搬迁,此时,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的同时,还需附上补偿金额及专户存储账户信息、产权调换房屋及周转用房的具体地址和面积等相关资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