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所规定,如若在双方已完成婚姻登记手续后,其中某方提出退还依照习俗支付的彩礼之请求,且经查证证实存在以下特定状况的,则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首先是双方已按程序进行了结婚登记手续,然而却未能共同生活;
其次是在婚前支付彩礼,从而导致支付方陷入经济困境;
最后,以上两种情形均需以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作为前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