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明确规定,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伤亡的赔偿问题时,对于死亡赔偿责任,需遵循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准,以二十年作为计算期限。
然而,若受害者超过六十周岁,则其年龄每增长一岁,相应的赔偿年限便会减少一年;
而当受害者达到七十五周岁以上时,其赔偿年限将仅限于五年。
此外,该法典第十七条第一款还规定了被抚养人生活费用的计算方式。
具体来说,这笔费用应依据扶养人失去劳动能力的程度,并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以及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进行计算。
如果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那么其生活费用应计算到十八周岁为止;
倘若被抚养人没有劳动能力且也无法获得其他生活来源,那么其生活费用应计算二十年。
同样地,如果受害者超过六十周岁,则其年龄每增长一岁,相应的赔偿年限便会减少一年;
而当受害者达到七十五周岁以上时,其赔偿年限将仅限于五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