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在信息生成或者发生变化后20个自然日内及时对外公布。
除此之外,倘若行政机构接收到信息公开的请求,无法立即给予回复时,应当在半个月的时间内进行回应。
若出现特殊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回答的情况,可以适当延迟答复期,但是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