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有父(母)辈一方为子女购置房产并承担首次购房款项,且房产所有权明确登记在出资者子女名下,并且剩余款项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那么此种情形下的不动产理当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
在面临离婚的情况下,应当充分考虑到出资来源以及房屋装修的实际情况等多方面因素,以期达到更为公正合理地分割此类财产的目的。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对于共有财产可先行通过协商方式加以处理;
若协商无果,则可诉诸于人民法院,由法官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进行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