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幸遭遇了交通事故之后,对于非经营性质的机动车辆由于无法继续正常驾驶而导致的替换性的交通方式所需的合理花费,我们认为责任方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交通费用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受害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在就医或转院过程中所实际产生的相关费用进行计算。
同时,交通费用的支付必须以正式发票作为凭证,且该凭证上所记录的就医地点、时间、人数以及次数等信息都需与实际情况相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