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时,若
承包方因无力承担该项目而无法继续履行责任,可以选择向发包方提交
解除合同申请,亦可通过发包方的批准,将
承包权转交给其它有能力接手的机构或个人。
然而,转包操作并非随意进行,其前提条件为需要得到发包方的明确许可,且在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原承包的生产
经营范围、投入资源等核心内容。
否则,该转包行为的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
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