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婚姻中出现的第三者并不具备对被出轨方实行赔偿的强制性义务。
依照相关公立法律条款,倘若夫妇双方在婚约有效期内,确切地说是其中一方存在诸如重婚、与其他人恶意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不道德行为,最终引发离婚诉讼,那么无辜受害的一方将有权利向过失方要求其必须承担相应的伤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