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霸王条款”类合同是无效的。
这种类型的合同通常以格式合同、通知书、声明书、店铺公告以及行业管理等形式呈现,并表现出以下五个典型特征:
首先,在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方面,它们试图逃脱商家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
其次,这类条款常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擅自扩张商家本身的职权范围;
再次,它们试图排挤和剥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这些条款还存在着权利与义务不平等的现象,肆意加重消费者所需要承担的责任;
最后,此类条款往往会利用模糊不清的条款来掌握最终的解释权。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