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明确约定保证期间时,此举便视为保证契约中的保证人与债权人均未对担保人应承担责任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此种情形下,债权人有权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在六个月的时间框架内向担保人主张其所负有的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被确认为制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期限,在此期间内,保证责任不会出现中止、中断或延长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