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有权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六条规定:
当持卡人以非法占有所图的主观心态,超越了预先设定的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进行透支后,在发卡银行经过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情况下,应被视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
在此基础上,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则应被认定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最终无法偿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更改联系方式,躲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的;
(五)利用透支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