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自然人失去踪迹达至两年之久时,利害相关方即可向我国最高审判机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该实为失踪之人。
当然,此类情况下,自然人失去踪迹的日期将从其真实声音和信息消失的这一刻开始正式计算。
在战争期间内发生失踪事件,失踪者的踪迹将从战争正式结束的那一天,或者是由有关部门最终确定其已经失踪的日子开始进行计算。
关于失踪者的财产管理问题,他(她)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自愿承担财产代管责任的人士都有权代为管理。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