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已设定抵押之股票是不能够进行转售交易的,除非出现特定的例外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若债务方或第三者拥有处分权的基金份额以及股权被用作抵押品,那么该质权将自办理出质登记之时起生效设立。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股权一经设定为抵押品之后,原则上其便不得再行转让,除非的是出质人和质权人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