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数罪并罚,将对各罪名进行独立审判和量刑。
在裁定有期徒刑的情况下,法院应具体考量各种因素后,在所判处的所有罪名的刑期之和之下,以及在全部罪名中等级最高的刑期之上,来确定最终的执行刑期。
当各罪名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总额累计起来不足三十五年时,每个罪名最高的执行刑期不能超过二十年;
反之,如果各罪名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总额已经达到或超过了三十五年,那么每个罪名最高的执行刑期则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