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78年起,我国开始在广大农村推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这种承包制主要采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形式来进行,然而对于那些不适合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诸如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多种方式进行承包。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土地承包之后,其所有权性质并未发生改变,承包者所获得的承包地也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买卖。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