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即在破产宣告之后,依照法律规定能够用于债权人之清偿及分配的破产企业所有财产。
而相较之下,破产债权则在破产宣告之前就已经存在,其所针对的对象为破产者,且依法需要进行申报确认,以便在破产财产生成时得以公平清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种概念的主体并不相同,破产财产的主体主要是破产企业,而破产债权的主体则更广泛,包括了破产企业的诸多债权人。
《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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