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对于以不动产进行抵押的情况,相关法律明确要求必须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否则将导致抵押合同归于无效。
具体来说,根据法律规定,当涉及不动产的抵押行为发生时,应按照法定程序完成抵押登记工作,只有在完成该登记手续并取得登记证明文件之后,抵押权才能正式成立,同时抵押权的效力也由此而产生。
以此类推,若想使抵押合同具有实质性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就必须在抵押权生效之后,即抵押登记完成之后,方能实现。
因此,在实践中,如果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来担保债务的履行,那么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应从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算;
反之,如果未能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那么该不动产抵押合同便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