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有关法规,补偿款应当依据以下规则进行划分:
第一,土地补偿费用应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其次,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则应划归该等物品或作物的所有人所有,即理所当然地归属承包者所有。
再者,安置补助费用应该交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负责管理和运用;
若由其他单位负责安置,相应的安置补助费用便应支付给安置方;
若无需统一安置,则安置补助费用会直接发还给被安置人员本人或者在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之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等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