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关系实际上是具有可转让性的。
所谓的债权转让,指的便是债权人根据协商达成的协议,将其所拥有的部分或全部债权转移至第三方的行为。
当债权被完全转让后,接手者即为新的债权人,从而取代了原有的债权人,成为了新的合同关系中的核心人物;
而当债权仅进行部分转让时,接受者将会以第三方的身份加入到原有合同关系中来,与原债权人共享该项债权。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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