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到的房屋分割问题中,子女并不享有任何份额。
这主要是因为,在离婚时进行分割的房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只有当夫妻二人才是财产的合法所有者,而子女并未被赋予对该财产的所有权。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子女并无权参与房产的分配,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没份”。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夫妻双方都有权自行决定其归属为个人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个人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