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乃属担保之债,属于较为典型之诺成性契约。
依据契约订立与否取决于交付标的物这一要件,契约可区分为诺成性契约与实践性契约两类。
诺成性契约即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基础上便可依法成立的契约,亦被尊称为“无须交付客体”之契约;
而实践性契约则是在协议当事方意思表示一致之外,尚需实际交付标的物后方能成立的契约。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
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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