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被告不出庭的话呀~被告先生/女士经我们在
传票上的书面通知而没有合理的理由却还没来出庭,又或是没经过我们法庭的同意就直接中途退出了呢,那我们的人
民法院就要按照预定的时间准时开始开庭或者继续
开庭审理案件咯。
在庭审中,对于到场的
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啊、双方各自的辩论理由呀还有他们已经提交上来的各种
证据和其他
诉讼资料进行一番全面的审查之后,我们法庭是有权力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做出
缺席判决的哦。
二、再来说说原告不出庭的情况吧~原告先生/女士经我们在传票上的书面通知,同样也是没有合理的理由却还没来出庭,又或是没经过我们法庭的同意就直接中途退出了呢,这种情况下我们法庭是可以考虑将其案件视为
撤诉处理的;
如果被告先生/女士提出反诉的话,我们法庭也还是有权做出缺席判决的哦。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