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身患精神疾病的人士而言,他们同样具有
起诉离婚的权利。
考虑到此类人群的特殊情况,当他们选择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时,首先,法院会对患病配偶在整个
离婚流程中的精神健康状况进行全面评估,确认是否处于病情发作期间。
若患者能够独立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则与常人的
离婚程序并无区别。
但是,若患者正处于病症高峰期,被认定为是一名无
行为能力者,那么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指定其父母或者其他合适的亲友作为
法定代理人,代表患者参与
诉讼活动。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